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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推动全球人权治理
责任编辑:南亚网络电视
作者:唐颖侠
发布时间:2023-06-19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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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颖侠

中国经历了近代以来争取民族独立的抗争,在抵御外来侵略的长期艰苦的斗争中实现了国家的独立和主权的完整,人民在和平中享受幸福生活。战乱动荡中何谈人权?经过战火的淬炼,人民更加渴望和平、谋求发展。因此更加珍惜民族自决权、和平权、发展权等集体权利,强调人权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有机统一。各项集体权利之间也是相互交织、层层递进的关系。维护和平的国际环境,有利于各国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的发展和个人的全面发展。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同时面临经济发展和环境恶化带来的双重压力,不能走过去发达国家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全球化时代的发展权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都大大拓展了。从时间上看,要实现代际公平,发展应是可持续的,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人类后代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从空间角度看,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发展,国家之间的相互依赖程度加深,单独一个国家孤立的发展很难实现。只有通过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可持续发展又为环境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植根于中国的国情、为全人类利益谋福利的整体性解决路径。

彰显《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整体性意识与人权保护的整体性观念相辅相成。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整体性的布局,简言之,即政治多极、经济均衡、文化多样、安全互信、环境可续。人权的保护同样应秉承整体性观念,正如三十年前在世界人权会议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一切人权均为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国际社会必须站在同样地位上、用同样重视的眼光,以公平、平等的态度全面看待人权”。

固然,民族特性和地域特征的意义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都必须要考虑,但是各个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同样重要,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并驾齐驱,人权中权利与义务相互统一。

体现了持续发展的人权观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五个方面,即伙伴关系、安全格局、经济发展、文明交流、生态建设,贯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中设立的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和169个具体目标,旨在让所有人享有人权,实现性别平等。它们是整体的、不可分割的,并兼顾了可持续发展的三个方面:经济、社会和环境。中国领导人在联合国发展峰会上讲到,“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民。在消除贫困、保障民生的同时,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人享有发展机遇、享有发展成果。要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实现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对全球人权治理作出贡献

首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反映了中国从国际人权规则被动的接受者,逐渐转变为推动全球人权治理的积极建设者。人权的国际话语体系包括人权规则、人权理论与价值观等表达方式。缺乏系统完整并能够获得国际广泛共识的人权思想理论体系,是影响我国发展优势和综合实力转化为国际人权话语优势的重要原因之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立足于中国的传统文化和社会实践,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时代精神,是运用中国智慧解决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共同问题的重大理论创新。自提出以来得到越来越多的国际共识,今后必将引领和推动全球人权治理的发展方向。

其次,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平衡了全球人权治理中的“硬法”与“软法”,使二者相得益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旨在维护全人类的利益,为全人类的美好生活贡献中国方案。不仅仅着眼于维护个体权利,更加突出集体权利的保护。然而迄今为止,除了民族自决权明确规定在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中,和平权、发展权和环境权等集体人权均尚未被载入具有国际法拘束力的国际人权条约中。因此,严格意义上说,还不算全球人权治理中的“硬法”。然而,当今世界谁也无法否认1966年《发展权利宣言》、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1984年《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及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这些重要国际人权文件所具有的“软法”意义,这些文件中所倡导的发展权、环境权和和平权的理念及普遍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且相互联系的人权原则,经过多年的国家实践与各类国际文件的反复重申已经深入人心。这些“软法”在确立人权的保护标准、倡导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行动、争取获得更广泛的国际共识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和潜移默化的作用。假以时日,通过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这些“软法”便可能转化为具有普遍国际法拘束力的国际习惯。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便是很好的例证。

第三,整合碎片化的国际人权规则。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指导原则和发展方向。二战后,人权保护突破一国疆域,开始进入国际领域。随着《世界人权宣言》和人权两公约以及各个核心人权条约的缔结,人权保护的水平和范围都大大扩展了。然而,人权也并非包罗万象的万金油,不是所有的需要和利益最终都能通过人权来获得保护。如何甄别、拣选、确立权利类型,如何解释和适用权利边界等争议问题,还需要一个总的指导思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从全人类利益出发,本着平等包容、开放公平和绿色的原则,为全球人权治理提供了一套系统的中国方案,整合了碎片化的国际人权规则。

第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可以整合既有国际人权规则,而且有利于建立更加普遍和公平的全球人权保护机制。人权保护的实体规范固然重要,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通过何种机制能够预防和避免人权受到严重的大规模侵犯与践踏,当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有效的救济,是与尊重人权的国家承诺同等重要的任务。既有的国际人权机制主要由联合国体系和国际人权条约体系下的保护机制组成。由于二战后东西方两大阵营的对立和冷战的开始,缔结一个全球性统一的国际人权条约的愿望没能顺利实现,而是形成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分而治之的两套条约规范和保护机制。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更是薄弱,充满对抗色彩。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倡导建立更加公平的全球人权保护机制,通过平等的对话协商解决人权领域的分歧,不再出于一国私利,也不是将人权作为政治对抗的工具。

(作者系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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